“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本次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
“在监管执法中,发现了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位负责人说,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整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学生家长们的揪心事、烦心事。
这名负责人说,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目前,学校和幼儿园正在全面实行校长陪餐制。
意见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校长陪餐制提出了新的细化要求,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了陪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
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这名负责人介绍,积极吸纳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是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创新。
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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